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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是基于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性和非作品性的信息材料,根据设计者的创作意图和创作构思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网页作品是智力创作的成果,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具有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而企业网站设计中所使用的编制网页的程序以及在设计过程中所使用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网站建设过程中,既涉及到保护自己对网页所拥有的著作权的问题,又涉及到如何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10余起涉及网页著作权的纠纷案件,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与网页制作部门因网页著作权的归属产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在签订网站开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之后可能对著作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如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该案明确了网页设计按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二、复制、抄袭他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而产生的纠纷。目前网页设计企业大量使用其不享有著作权的可视化网页开发工具软件模板(template)等来设计网页,造成了虽然两个网站网页版式设计不同,但涉嫌复制、抄袭他人网页编制的源程序(网页设计企业对网页制作过程中具有独创性的编写和编辑的部分成果享有著作权)。如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纠纷案。
三、复制、抄袭他人的网页设计模式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在网页设计中复制、抄袭他人的网页设计模式,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网页著作权。例如在福建天安地产投资企划有限公司诉东风汽车公司十堰旅行社、十堰迈进科技服务部“房屋超市网”网页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网站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文案、数据、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照搬原告主页,构成对其网页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四、刊登与他人网页的内容选择、编排基本相同的文章引发的纠纷。例如厦门信达公司诉汤姆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表现在每一次级页面上的文字、图片是原告独立创作或经过对有关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美术作品的选择和编排而成的,原告对相关文字、图片的选择和编排行为体现出了智力创作,具有独创性,原告登载涉案文章的每一网页作为编辑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五、网站经营过程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站建设成功之后,网站内容的实时更新和维护也就是后台服务就成为日常性工作,而这也是网站建设中多发知识产权纠纷之处。表现在网站上提供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著作权法的作品定义)及其上传、下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企业网站的设计和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环节都可能出现著作权问题,企业在网站建设中应对此加以高度注意。企业首先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与网站制作部门签订建站合同时就要明确约定网页著作权的归属;对于制作部门设计好的网页,一定要多方查询,并可以要求制作部门声明为其独立创作,这样在涉嫌发生侵犯他人网页著作权纠纷时可以有抗辩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诉讼后,一定要对涉案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可考虑公证取证),防止对方移除侵权页面。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当注意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企业应提高转载他人作品的注意力度、加大提供内容服务的审查力度、注意网站是否采用了专门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以提供上载、传播服务等问题。在侵权问题发生时要积极应对,如果有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侵权警告,应当立即核实,如果发现其有确切的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以及侵权情况证明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移除被控侵权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并且对其提出的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注册资料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请求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