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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钱再出票可避骗票行为
就电子机票在销售过程中的“逃费时间差”以及部分代理商程序上的缺失,导致骗票事件的发生,记者致电上航和东航两家航空公司了解到,为了防止被骗,航空公司对电子机票的客户都是先收钱再订票,这样做就是为了防止被骗。东航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电子机票的售票过程中,从订票到挂起就是电脑操作的两个步骤,几秒钟的时间就可以操作完毕,所以这个环节是最重要的,尽可能不要人为延误,给骗票者留下可乘之机。
-案例
电话订电子机票改签后免费乘机
反复催票
9月26日晚上7点左右,机票二级代理商戴先生接到了一名女士的电话。女士要求订一张28日从浦东机场到成都的全价票,要电子票,还要电子客票行程单用于报销,而乘飞机的人是一名60岁的杨姓男子。
见生意上门,戴先生没有多想,立刻到一级代理商处订了一张东航28日晚9点05分的机票。就在他刚刚把票订好后,那名女士又打来电话,称自己通过东航的服务热线查到票还没有订好。戴先生忙打电话催机票一级代理商。
过了大约10分钟后,戴先生通过查询得知机票已经订好,立刻打电话给订票的女士,并表示第二天将行程单送到约定的地点。
送票遇阻
27日上午9点40分左右,戴先生公司的员工按照送单地址来到了仙霞路78号5楼513室,却发现这个513室根本就是“空中楼阁”,地址是假的。员工立刻拨打了订票女士提供的手机号码。该女士接电话后表示,自己就在附近,并让送票员在仙霞路剑河路等。
十多分钟后,送票员再次拨打对方手机时发现,手机一直处于通话状态中。再过了几分钟,手机竟然关机了。送票员只好拨打了戴先生的电话,将情况如实汇报。之后,戴先生多次拨打该女士电话,都未能接通。
改签骗票
送票无果,戴先生将票拿到一级代理商处退票时却发现,电子机票已经改签,乘客在早晨10点10分已经乘坐飞机飞走了。
-调查
代理商程序缺失骗票者屡试不爽
程序缺失导致被骗
为了弄清楚戴先生的受骗原因,记者进行了调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戴先生受骗的原因在于电子机票没有挂起,也就是缺少机票暂时冻结这个程序。
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电子机票是没有本票的,这也是目前发展的一个方向,在购买了电子机票后不需要什么凭证,直接到机场拿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登机手续,所以挂起就是防范风险的关键。
所有的电子机票都是通过网络订购的,订票之后电子票处于可供使用的状态,这个时候乘客就可以任意取票或者改签,一般大的机票代理商为了防止未收款前机票就被取走,会立即对票进行挂起操作,俗称冻结,这种状态下机票是无法正常使用的。等到收到机票款后再进行解挂,也就是解冻,这样就能很好地防范被骗。而且订票系统为了防止内外勾结骗票的情况,解挂只有挂起的人才能进行操作。这也表明出票之后如果没有挂起,乘客可以随时进行改签,在机票代理商不知情的情况下改签航班乘坐飞机而不付款。
骗票事件并非特例
戴先生告诉记者,在这件事情发生以前,他根本就不知道有挂起这个程序,而且他周围的众多业内朋友也不知道有这个程序。记者随后拨打了十几家规模较小的机票代理点电话,各代理点都表示通过他们预订的所有电子机票都没有挂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小的机票代理点并没有直接向航线或者航空公司预订机票的权限,一般都是挂靠在一级代理商下面,以现金垫付的方式在一级代理商那里购买,然后再加价进行销售。而对于电子机票,一级代理商都是款到出票,一旦乘客逃费,损失的就是更低级别的代理商。
像戴先生这样被骗的事情在上海已经不是第一次。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航空票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下面有一千多个代理点,戴先生的遭遇在这些代理点也同样出现过。
程序确保仍有漏洞
那么是否代理商做到挂起程序便可确保万无一失?在记者的调查过程中,一个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情况也发生过,有人打时间差进行骗票,在出票和挂起的中间趁机将票取走,此事就发生在刚刚过去的“十一”期间。
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航空票务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十一”期间的一个上午,10点左右,一名代理商匆忙跑到票务中心,称有人打电话订了10点30分的电子机票。因为离起飞时间只有半个小时,工作人员考虑到很有可能无法收款,因此对代理商表示不能开票。急于做生意的代理商垫付了机票钱,开出了机票,而就在工作人员进行挂起操作时,发现机票已经被人取走。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子机票订票的程序是首先订票,使机票处于一个可供使用的状态,然后工作人员进行挂起,在可供使用到挂起的程序间有一个时间差,取走票的人就是利用了这个时间差在机场将票取走。
-警示
大量骗票涉嫌合同诈骗使用骗票可能成为共犯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认为,如果有人利用电子机票中漏洞骗取钱款数额较大或多次骗取钱款的,涉嫌合同诈骗罪。订票人通过电话(通常以他人名义)与二级代理商口头订立机票买卖合同,从二级代理商处“获得”有价值的电子机票,利用电子机票操作中的漏洞,在电子机票未被冻结时用改签的手段,将机票倒卖给实际乘客,获得财物。此类新型案件,究其本质,依然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如实际乘客不知情,则不属共犯;如实际乘客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而共同参与,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诈骗的,则属共犯;如实际乘客明知他人机票来源非法,仅贪图便宜购买,则可能涉嫌销赃。马永健律师提醒大家在享用电子票务带来便捷的同时,必须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还建议相关部门在设定相关程序时防微杜渐,完善程序,防止有人利用漏洞谋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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