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将成为“人肉搜索”坐牢第一人

全国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刑责引争议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这则新闻发出后立刻引来无数网友的争议。

建议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

人人可以参与,让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的“人肉搜索”,依然是互联网上最为“一呼千应”的游戏。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网友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观点 “人肉搜索”不能侵犯个人隐私

江西省政协常委许小欢认为,当前因“人肉搜索”引发了许多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的问题提得很及时。许小欢认为,“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网络时代的产物。应该允许“人肉搜索”的行为存在,但前提是必须规范“人肉搜索”行为,一旦“人肉搜索”的行为侵害了个人隐私,就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破题 管住“人肉搜索”服务提供商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指出,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还无法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敷衍塞责,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受损的信息。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张健敏认为,政府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

网友观点

1)、很有必要

网友:“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关键是分清公与私。私人领域不可侵犯,公务领域必须公之于众,因为民众有知情权,但知情权不能延伸到私人领域。一旦“人肉搜索”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其行为实质就是愚昧的私刑披了一件网络时代的外衣而已。“刀光剑影”认为,规范“人肉搜索”很有必要。

2)、多此一举

网友:被“人肉搜索”的,大多是激起网民公愤的人,比如辽宁女事件、华南虎事件、虐猫事件、死亡博客事件,无一不是人肉搜索的成果。“人肉搜索”也有道德。如果换作相关部门去调查,相信这事绝不会这么快水落石出。立法规范“人肉搜索”完全是多此一举,因为“人肉搜索”的行为是正义行为、是社会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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