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凤凰网与酷6版权诉讼视频盗版问题

近日,取得凤凰卫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凤凰网就国内互联网盗播凤凰卫视内容做了一期名为《非常盗》的专题,通过诙谐的舞台剧对外展示了多家网站对其视频内容的践踏,评选出了中国互联网5家"视频大盗",该网站还就著作权侵权起诉了酷6网。有记者朋友就此事采访了笔者,以下是问题和回复:

(一)为什么当前视频盗版问题会这么严重,什么原因造成的。?

原因方面:一、互联网视频业务开展时间不长,尚处于不规范时期,业内统一的规范尚未形成。

二、凤凰网的授权业务可能起步较晚,此前的授权业务可能尚没有开展或者内部流程过于复杂,但市场发展却非常迅速,导致部分有意购买其内容的网站选择了先播后买的不规范做法。播放凤凰卫视视频的网站分两种,一种是视频分享网站,他们的节目基本都是网友上传的,因此,可能想借法律中的版权避风港,不付或者少付费用。另一种是正规网站,他们愿意付钱的,但凤凰网本身此前的授权业务可能尚没有开展或者内部流程过于复杂,而网站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很多网站迫于竞争压力选择了先上车后买票。

三、凤凰网的节目均为凤凰卫视的内容,在传统观念中,电视节目是免费播放的,因此,很多人从观念上认为这部分节目既然是免费收看的,在互联网上传播也是无需取得授权的。

(二)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状况是什么样的?

一、版权方面:凤凰网的电视节目的版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其节目的制作形成于境外,但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其版权人的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有网站播放凤凰网的内容而未取得授权的,将可能被法院判定侵权。

二、播放网站的资质限制。即使取得了凤凰网的版权授权,但鉴于凤凰卫视境外媒体的限制,目前其节目在互联网上的传播目前是有政策限制的。根据2004年广电总局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三)具体到这个案子来说,凤凰控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至于胜诉的可能性,没有看到证据材料,无法判定。

(四)对酷6和其余几家被恶搞的网站来说,凤凰的“非常盗”是不是完全合法的?

凤凰网的《非常盗》节目笔者没有看过,但个人认为:

1、是不是构成盗版,应当由法院判决来认定,在没有得到法院的判决前,凤凰网这样做存在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2、目前,虽然法人有没有人格权在法学界还有一定争议,但即使构成了盗版,但侵权企业的名誉权、商业信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谴责其行为也不能超过一定的尺度。

3、虽然没有指名,但被恶搞的网站是哪一家大家都很清楚,因此,如果被恶搞网站据此起诉的,如果侵权的基础事实存在,名称的部分修改一般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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