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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子商务的兴起,最终实践形构出B2B、B2C、C2C等成熟交易模式,如果说B2B、B2C模式中交易一方或双方是现实存在的企业法人,而企业法人成立事先必须经过审批、注册、登记等程序,并接受日常工商、税务执法等监管,还不太至于脱缰规则约束之外的话,C2C则完全构造出了一个虚拟的二手百货市场,由于卖方大多数不具备商行为特征,还不能被直接纳入到现行成文的民商事法规监管范畴之内,再加上私法自治,法不禁止皆自由原则的深入民心,导致C2C市场成为一块天然缺乏规范的真空地带。
互联网世界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做不到,自由想象力在这里得到了充分发挥与演绎,在C2C平台上,如淘宝、易趣等,卖家除了拍卖各类常规流动商品外,还有拍卖乳房广告、初夜权、坦克、军火、约会权的,日前又有媒体披露在淘宝网上竟有人公然拍卖带有纳粹标志的项链,并且是“限量版出售”,于是C2C平台监管继芙蓉姐姐拍卖约会权是否合法之后又引发公众关注,淘宝该如何面对纳粹饰品拍卖呢?
早在1999年,eBay就因为未履行监管义务,让大量纳粹纪念物在平台上广为拍卖而被社会舆论谴责,并引发法国国家公益诉讼,正因为如此,早期eBay就开始将武器、人体器官、酒、毒品、动物、烟草等列为禁止拍卖物品。而根据现今国内电子商务网站交易规则,eBay易趣规定有26种物品被禁止拍卖,淘宝规定有35种物品被禁止拍卖。其中除了不得买卖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物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物品外,很重要的一类是不得买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虽然至今还未有专门针对网络虚拟拍卖的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显然是适用于虚拟交易的。现行民商事法规都明文规定,私法交易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纳粹作为反人类、宣扬军国注意的组织,印有其标志的饰物或饰品所代表的含义显然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相违背,尤其是对当年惨遭纳粹屠杀的各民族的感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正因为如此,法国才会以公益的名义向eBay提起国家诉讼。
淘宝作为第三方交易提供平台,虽然是免费,但却不意味着免责。一方面,它有提供安全、稳定、快捷、操作简单服务环境的义务,同时还有保证上传信息、所展卖品不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也就是说淘宝有事先对平台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管的义务。对此,淘宝网也表示,他们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查找并审核所出售产品的信息,一旦发现有禁售的商品就会立即作出处理。带有纳粹标志的物品是不能在该网站出售的,“但是目前等待审核的产品信息量很大,还未能及时发现并作出处理,如果网友发现此类出售信息,可以立即向网站进行投诉,我们会进行及时处理。”
不错,淘宝已既存3000万件交易品,而围绕这些交易品的信息更是浩瀚如烟海,单靠有限人力的审查也似乎不很容易,即使履行了该义务,也丧失了效率,使得网络电子商务的优点变的暗淡。如何克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在用户注册协议中明文列举限制或禁止交易流通的物品种类,明确C2C平台交易方与信息上传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次,在继续人工事先审核的同时,积极加强技术搜索与有害、违法词汇的过滤;最后,提供网民举报、投诉平台建设,而且不应流于形式,必须24小时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并在取证完备后,积极作出处理并公告。